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一、公安刑事执法

1、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依靠群众的原则(群众路线这一根本路线的体现)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第一,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第二,依靠群众实施扭送。第三,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5)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公安基本政策)

(8)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侦查人员加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改变了警方凭口供破案的侦查模式,使禁止刑讯逼供落实到实处,并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9)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10)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1)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二、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侦查活动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主体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并且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对象 犯罪嫌疑人,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地点 ( 1 )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2 )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 3 )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98 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③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④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⑤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时间 ( 1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2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辩护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讯问程序 ( 1 )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 2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 3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对特殊人员的讯问 ( 1 ) 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
( 2 ) 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3 )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 4 )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2、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询问主体 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地点 ( 1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2 )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证) ;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询问程序 ( 1 )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 2 )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3 )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情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 ( 1 )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证人、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2 ) 询问女性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生物样本等证据材料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的主体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勘验检查笔录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尸体检验 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
( 1 ) 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 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 2 )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人身检查 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 1 )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 2 ) 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
( 3 ) 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 4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侦查实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 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主体 ( 1 )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
( 2 )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证 ( 1 )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 2 )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见证人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 1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2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 3 )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执法办案职权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人员。
强制搜查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

主体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强制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清单 《刑事诉讼法》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式三份(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6、查询、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7、鉴定: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

范围 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 1 )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 2 ) 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3 )对鉴定意见,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4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8、辨认: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人员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个别辨认与混杂辨认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不愿意公开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通缉令的发布与布置查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各级公安机关在自 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机关发布。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核实。
通缉的适用范围 ( 1 ) 经侦查已经查明嫌疑且应当逮捕,但尚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 2 ) 已经拘捕,但在讯问、押解和关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 3 ) 在审判期间逃跑的被告人;
( 4 ) 在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
通缉令的种类 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通告。

10、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适用对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批准与执行程序 ( 1 )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 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2 )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少于 2 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 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区别点 拘传 传唤
对象不同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
强制力不同 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 不具有强制性

  注意: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取保候审的方式:

①保证金保证:数额1000 元以上人民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管理、没收、罚款;只能是人民币,不能使用外币或物。

②保证人保证:要求保证人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并且保证人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3)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取保候审的期限: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①健康因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

②特殊身份: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适用。

③家庭责任: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符合。

④案件需要: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适用。

⑤羁押情况: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

(2)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与方式:

执行地点通常为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无固定住处或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经批准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可以对其电话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4)监视居住的期限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拘留的适用对象: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程序要求: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①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③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拘留期限:

①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②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5、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1)逮捕的适用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2)逮捕的程序:

①准备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②批捕期限:对于已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7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未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15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 20 日。

③审查处理: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逮捕的通知:

①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②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三、公安行政执法

1、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及特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2、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从公安行政管理角度看,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些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治安管理、公共危机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包含着行政处罚、强制、许可等管理手段。

  从法的角度看,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公安行政处罚(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主)、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许可等。

治安管理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人。行政拘留最多 15 天,包括三个幅度。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对于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时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受处罚的则主要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自然人主体三种特殊情况:
一是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二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能力。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是醉酒的人的责任能力。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②治安管理处罚减轻、从轻、从重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处罚 情形
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1.盲人、又聋又哑的人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

2.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3.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散布恐怖信息

4.寻衅滋事

5.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

6.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 (站)

7.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

2.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行为

3.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4.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5.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铁路运行安全、列车行车安全、公共道路安全

6.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7.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行为

(3)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1.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2.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

3.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打击报复证人、发送滋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4.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5.猥亵他人和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

6.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

7.强迫交易

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9.侵犯通信自由

10.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

2.招摇撞骗

3.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

4.船舶擅自进入禁、限入水域或岛屿

5.违法设立社会团体

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7.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

8.违法出租房屋

9.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

10.违法典当、收购

11.妨害执法秩序

12.偷越国 (边) 境,以及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

13.妨害文物管理

14.非法驾驶交通工具

15.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

16.传播淫秽信息;组织、参与淫秽活动;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17.**屏蔽敏感词**

18.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行为;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19.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

20.饲养动物违法行为

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包括几个主要阶段:受案、调查、决定、执行。

1、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是治安案件查处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下面为主要调查方法。

(1)传唤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扣押、登记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4)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3、决定

(1)告知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选择性程序,不是独立的必经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3)处理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②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③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简易程序

  特点:必须符合一定法定条件;程序简单,不需要经过书面受案即可当场作出处罚。

  案件情形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①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②情节简单,因果联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③属于当场处罚权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规定,当场处罚的权限对个人警告、200 元以下罚款。

  ④属于当场处罚的案件性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及卖淫、嫖娼、**屏蔽敏感词**、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5)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4、执行:这里重点阐述罚款和行政拘留的执行。

(1)罚款的执行(自动履行;当场收缴)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拘留的执行(送达执行;暂缓执行;不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七十周岁以上的

  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5、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

  ②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③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

  ⑤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⑥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⑦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公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和分类: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概念: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盘查、约束、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对物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缴、追缴等。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管制等等)。

4、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5、行政强制执行具体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果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汇款以抵消债务‌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拍卖或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来强制执行‌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5)代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公安行政许可

1、公安行政许可的含义

  公安行政许可是指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2、公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1)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中的许可。主要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等。

(2)枪支管理工作中的许可。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的许可。

(4)化学及放射性物品管理工作中的许可。

(5)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许可。

(6)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中的许可等。

3、公安行政许可的程序:三个步骤:受理申请、审查(核定)、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

(1)受理申请:前提程序。

(2)审查(核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公安行政许可证明的法定条件。

(3)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决定,即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公安行政管理主体经过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许可证照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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