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

劳动法概述

劳动者

①禁止雇用童工:即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②劳动者不包括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通常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通常按月支付,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俗称小时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缴纳部分保险,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①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劳动合同订立要求

①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

②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不签合同:

●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①超过1个月不满1年,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②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分类:主要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注意:只强制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选择固定、无固定)

①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效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条款

必备条款谁、多久、干啥、在哪、工资、保险保护防护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竞业限制、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规定

①劳动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三种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试用期工资和社保规定: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违约金条款

服务期约定中的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违约金‌: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基准制度

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加班: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受限的加班

①需要紧急处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必须及时抢修: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休息休假

①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休假节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春节3,劳动节1,国庆节3,中秋节1,共11 天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带薪年休假:1-10年 5天;10-20年 10天;已满20年的 15天;

加班工资

①延长劳动时间,不低于工资的150%

②休息日工作不补休的,不低于工资的200%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不低于工资的300%

6.社会保险: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生育、工伤是企业承担。养老、医疗、失业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

①提前通知解除: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②立即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有错】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③不需要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3.用人单位解除

①立即通知解除(过失性辞退)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提前30天通知解除(无过失辞退)

患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本单位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N+1,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

应当支付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解除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③无过失性辞退的

④裁员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续订,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⑥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完毕而终止的

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范围

①确定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争议处理方式:①可以协商、调解;②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诉讼。一方也可以申请仲裁。

协商与调解均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务员法

公务员概念及任用原则

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任用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职务、职级

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领导职务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分类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录用

录用办法

①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

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③被开除公职的;

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⑤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示与备案审批

①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②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注: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考核

内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方式: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结果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职务、职级任免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二)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奖励和处分

奖励

原则: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处分

处分种类和时间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效力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辞职和辞退

辞职

不得辞职的情形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辞职要求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辞退

辞退情形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

不得辞退情形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惠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 年 10 月 24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动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对外工作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方针发展同周边国家关系,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公平普惠、开放合作、全面协调、创新联动的全球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世界各国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差异,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7、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有权采取变更或者终止外交、领事关系等必要外交行动。

9、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外交机构、外国国家官员、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五、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 年 8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通过,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更上一个台阶。

重要法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六、黑土地保护法

2022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世界上唯一一部国家层面立法保护黑土地的法律。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农田⽔利工程建设,完善⽔田、旱地灌排体系;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东北黑土地白皮书(2020)》显示:我国东北黑土地总面积 109 万平方千米,其中典型黑土地耕地面积 1853.33 万公顷。

全世界仅有三大块黑土区和一块红化黑土区,分别是乌克兰的乌克兰平原、美国的密西西比平原、中国的东北平原、南美洲阿根廷连至乌拉圭的潘帕斯草原,其中潘帕斯草原为亚热带红化黑土。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 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 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消费者权利:安全保障权(最主要、最基本,首要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经营者重要义务

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②接受监督

③安全保障

④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⑤出具凭证或单据

⑥保证质量

⑦履行更换、修理、退货义务

⑧正确使用格式条款

⑨不得侵犯人格权、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

⑩无理由退货义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争议的解决

解决途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1.一般:瑕疵找商家;缺陷找商家、厂家

2.特殊:

a. 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b.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只有人要求赔偿

c. 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3.网购平台:需要提供真实信息,提供不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a.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真实信息的,应当赔偿

b.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需要担责

欺诈:退一赔三,下限500元,损失另算

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人民警察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基本要求和宗旨】: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活动准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盘问、检查的权利】: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刑事强制措施】: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一十九条

(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①紧急优先权是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交通阻塞,可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需要,按照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②紧急征用权,是指根据紧急处理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

(2)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人群,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戒严执行权:戒严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戒严期间,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特别管理措施。注意:(1)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总理发布戒严令;(2)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戒严命令,由人民警察、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

(4)非工作时间遇到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此条规定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时,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应当履行职贵,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杜绝借口不在工作时间内而逃避履行职责的现象,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况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其中主体是所有的人民警察,而不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为各警种具体的工作范围,且为“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基本义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救助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着装等纪律】: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二十四条【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管理】: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警衔制度】: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警衔制度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等级设置,由高到低分为五等十三级。

第二十六条【任职条件】: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人民警察的录用】: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任职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服务年限】: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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